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強制性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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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及以上地區的建筑,必須進行抗震設計。
1.0.4 抗震設防烈度必須按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頒發的文件(圖件)確定。
3.1.1 抗震設防的所有建筑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 50223確定其抗震設防類別及其抗震設防標準。
3.3.1 選擇建筑場地時,應根據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動情況、工程地質和地震地質的有關資料,對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險地段做出綜合評價。對不利地段,應提出避開要求;當無法避開時應采取有效的措施。對危險地段,嚴禁建造甲、乙類的建筑,不應建造丙類的建筑。
3.3.2 建筑場地為I類時,對甲、乙類的建筑應允許仍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構造措施;對丙類的建筑應允許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構造措施,但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時仍應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構造措施。
3.4.1建筑設計應根據抗震概念設計的要求明確建筑形體的規則性。不規則的建筑應按規定采取加強措施;特別不規則的建筑應進行專門研究和論證采取特別的加強措施;嚴重不規則的建筑不應采用。
注:形體指建筑平面形狀和立面、豎向剖面的變化。
3.5.2結構體系應符合下列各項要求:
1 應具有明確的計算簡圖和合理的地震作用傳遞途徑。
2 應避免因部分結構或構件破壞而導致整個結構喪失抗震能力或對重力荷載的承載能力。
3 應具備必要的抗震承載力良好的變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 對可能出現的薄弱部位應采取措施提高其抗震能力。
3.7.1非結構構件包括建筑非結構構件和建筑附屬機電設備自身及其與結構主體的連接應進行抗震設計。
3.7.4框架結構的圍護墻和隔墻應估計其設置對結構抗震的不利影響避免不合理設置而導致主體結構的破壞。
3.9.1抗震結構對材料和施工質量的特別要求應在設計文件上注明。
3.9.2 結構材料性能指標應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 砌體結構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普通磚和多孔磚的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U10其砌筑砂漿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5;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的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U7.5其砌筑砂漿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b7.5。
2 混凝土結構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混凝土的強度等級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級為一級的框架梁、柱、節點核芯區不應低于C30;構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類構件不應低于C20;
2)抗震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框架和斜撐構件(含梯段)其縱向受力鋼筋采用普通鋼筋時鋼筋的抗拉強度實測值與屈服強度實測值的比值不應小于1.25;鋼筋的屈服強度實測值與屈服強度標準值的比值不應大于1.3且鋼筋在最大拉力下的總伸長率實測值不應小于9。
3 鋼結構的鋼材應符合下列規定;
1)鋼材的屈服強度實測值與抗拉強度實測值的比值不應大于0.85;
2)鋼材應有明顯的屈服臺階且伸長率不應小于20;
3)鋼材應有良好的焊接性和合格的沖擊韌性。
3.9.4 在施工中當需要以強度等級較高的鋼筋替代原設計中的縱向受力鋼筋時應按照鋼筋受拉承載力設計值相等的原則換算并應滿足最小配筋率要求。
3.9.6 鋼筋混凝土構造柱和底部框架-抗震墻房屋中的砌體抗震墻其施工應先砌墻后澆構造柱和框架梁柱。
4.1.6建筑的場地類別應根據土層等效剪切波速和場地覆蓋層厚度按表4.1.6劃分為四類其中Ⅰ類分為Ⅰ0、Ⅰ1兩個亞類。當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蓋層厚度且其值處于表4.1.6所列場地類別的分界線附近時應允許按插值方法確定地震作用計算所用的特征周期。
表4.1.6各類建筑場地的覆蓋層厚度(m)
巖石的剪切波速或土的等效剪切波速(m/s) |
場 地 類 別 |
||||
I0 |
I1 |
II |
III |
IV |
|
Vs>800 |
0 |
|
|
|
|
800≥Vs>500 |
|
0 |
|
|
|
500≥Vse>250 |
|
<5 |
≥5 |
|
|
250≥Vse>150 |
|
<3 |
3~50 |
>50 |
|
Vse<150 |
|
<3 |
3~15 |
15~80 |
>80 |
注:表中Vs系巖石的剪切波速
4.1.8 當需要在條狀突出的山嘴、高聳孤立的山丘、非巖石和強風化巖石的陡坡、河岸和邊坡邊緣等不利地段建造丙類及丙類以上建筑時除保證其在地震作用下的穩定性外尚應估計不利地段對設計地震動參數可能產生的放大作用其水平地震影響系數最大值應乘以增大系數。其值應根據不利地段的具體情況確定在1.1~1.6范圍內采用。
4.1.9 場地巖土工程勘察應根據實際需要劃分的對建筑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險的地段提供建筑的場地類別和巖土地震穩定性(含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評價對需要采用時程分析法補充計算的建筑尚應根據設計要求提供土層剖面、場地覆蓋層厚度和有關的動力參數。
4.2.2 天然地基基礎抗震驗算時應采用地震作用效應標準組合且地基抗震承載力應取地基承載力特征值乘以地基抗震承載力調整系數計算。
4.3.2 地面下存在飽和砂土和飽和粉土除6度外應進行液化判別存在液化土層的地基應根據建筑的抗震設防類別、地基的液化等級結合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措施。
注:本條飽和土液化判別要求不含黃土、粉質黏土。
4.4.5 液化土和震陷軟土中樁的配筋范圍應自樁頂至液化深度以下符合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所要求的深度其縱向鋼筋應與樁頂部相同箍筋應加粗和加密。
5.1.1 各類建筑結構的地震作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一般情況下應至少在建筑結構的兩個主軸方向分別計算水平地震作用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應由該方向抗側力構件承擔。
2 有斜交抗側力構件的結構當相交角度大于15°時應分別計算各抗側力構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3 質量和剛度分布明顯不對稱的結構應計入雙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轉影響其他情況應允許采用調整地震作用效應的方法計入扭轉影響。
4 8、9度時的大跨度和長懸臂結構及9度時的高層建筑應計算豎向地震作用。
注:8、9度時采用隔震設計的建筑結構應按有關規定計算豎向地震作用。
5.1.3 計算地震作用時建筑的重力荷載代表值應取結構和構配件自重標準值和各可變荷載組合值之和。各可變荷載的組合值系數應按表5.1.3采用。
表5.1.3 組合值系數
可變荷載種類 |
組合值系數 |
|
雪荷載 |
0.5 |
|
屋面積灰荷載 |
0.5 |
|
屋面活荷載 |
不計入 |
|
按實際情況計算的樓面活荷載 |
1.0 |
|
按等效均布荷載計算的樓面活荷載 |
藏書庫、檔案庫 |
0.8 |
其他民用建筑 |
0.5 |
|
起重機懸吊物重力 |
硬鉤吊車 |
0.3 |
軟鉤吊車 |
不計入 |
注:硬鉤吊車的吊重較大時,組合值系數按實際情況采用。
5.1.4 建筑結構的地震影響系數應根據烈度、場地類別、設計地震分組和結構自振周期以及阻尼比確定。其水平地震影響系數最大值應按表5.1.4—1采用;特征周期應根據場地類別和設計地震分組按表5.1.4—2采用計算罕遇地震作用時特征周期應增加0.05s。
注:周期大于6.0s的建筑結構所采用的地震影響系數應專門研究。
表5.1.4-1 水平地震影響系數最大值
地震影響 |
6度 |
7度 |
8度 |
9度 |
多遇地震 |
0.04 |
0.08(0.12) |
0.16(0.24) |
0.32 |
罕遇地震 |
0.28 |
0.50(0.72) |
0.90(1.20) |
1.40 |
注:括號中數值分別用于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為0.15g和0.30g的地區
表5.1.4-2 特征周期值(s)
設計地震分組 |
場地類別 |
||||
I0 |
I1 |
II |
III |
IV |
|
第一組 |
0.20 |
0.25 |
0.35 |
0.45 |
0.65 |
第二組 |
0.25 |
0.30 |
0.40 |
0.55 |
0.75 |
第三組 |
0.30 |
0.35 |
0.45 |
0.65 |
0.90 |
5.1.6 結構的截面抗震驗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6度時的建筑(不規則建筑及建造于Ⅳ類場地上較高的高層建筑除外),以及生土房屋和木結構房屋等,應允許不進行截面抗震驗算,但應符合有關的抗震措施要求。
2 6度時不規則建筑、建造于Ⅳ類場地上較高的高層建筑,7度和7度以上的建筑結構(生土房屋和木結構房屋等除外),應進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驗算。
注:采用隔震設計的建筑結構,其抗震驗算應符合有關規定。
5.2.5 抗震驗算時,結構任一樓層的水平地震剪力應符合下式要求:
(5.2.5)
式中VEki-第i層對應于水平地震作用標準值的樓層剪力;
l-剪力系數,不應小于表5.2.5規定的樓層最小地震剪力系數值,對豎向不規則結構的薄弱層,尚應按本規范3.4.3條的規定乘以1.15的增大系數;
Gj-第j層的重力荷載代表值。
表5.2.5 樓層最小地震剪力系數值
類別 |
6度 |
7度 |
8度 |
9度 |
扭轉效應明顯或基本周期小于3.5s的結構 |
0.008 |
0.016(0.024) |
0.032(0.048) |
0.064 |
基本周期大于5.0s的結構 |
0.006 |
0.012(0.018) |
0.024(0.032) |
0.040 |
注:1 基本周期介于3.5s和5s之間的結構,可插入取值
2 括號內數值分別用于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為0.15g和0.30g的地區。
5.4.1 結構構件的地震作用效應和其它荷載效應的基本組合,應按下式計算:
S=gGSGE+gEhSEhk+gEvSEvk+ywgwSwk (5.4.1)
式中 S-結構構件內力組合的設計值,包括組合的彎矩、軸向力和剪力設計值等;
gG-重力荷載分項系數,一般情況應采用1.2,當重力荷載效應對構件承載能力有利時,不應大于1.0;
gEh、gEv- 分別為水平、豎向地震作用分項系數,應按表5.4.1采用;
gw- 風荷載分項系數,應采用1.4;
SGE- 重力荷載代表值的效應,可按本章5.1.3條采用,但有吊車時,尚應包括懸吊物重力標準值的效應;
SEhk- 水平地震作用標準值的效應,尚應乘以相應的增大系數或調整系數;
SEvk- 豎向地震作用標準值的效應,尚應乘以相應的增大系數或調整系數;
Swk- 風荷載標準值的效應;
ψw- 風荷載組合值系數,一般結構取0.0,風荷載起控制作用的高層建筑應采用0.2。
注:本規范一般略去表示水平方向的下標。
表5.4.1 地震作用分項系數
地震作用 |
gEh |
gEv |
僅計算水平地震作用 |
1.3 |
0.0 |
僅計算豎向地震作用 |
0.0 |
1.3 |
同時計算水平與豎向地震作用(水平地震為主) |
1.3 |
0.5 |
同時計算水平與豎向地震作用(豎向地震為主) |
0.5 |
1.3 |
5.4.2 結構構件的截面抗震驗算,應采用下列設計表達式:
S≤R/gRE (5.4.2)
式中 gRE- 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除另有規定外,應按表5.4.2采用;
R- 結構構件承載力設計值。
表5.4.2 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
材料 |
結構構件 |
受力、破壞狀態 |
gRE |
鋼 |
柱,梁,支撐,節點板件,螺栓,焊縫 柱,支撐 |
強度破壞 屈曲穩定 |
0.75 0.80 |
砌體 |
兩端均有構造柱、芯柱的抗震墻 其它抗震墻 |
受剪 受剪 |
0.9 1.0 |
混凝土 |
梁 軸壓比小于0.15的柱 軸壓比不小于0.15的柱 抗震墻 各類構件 |
受剪 偏壓 偏壓 偏壓 受剪、偏拉 |
0.75 0.75 0.80 0.85 0.85 |
gRE-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除另有規定外,應按表5.4.2采用;
R-結構構件承載力設計值。
當僅計算豎向地震作用時,各類結構構件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均應采用1.0。
多層和高層鋼筋混凝土房屋
6.1.2 鋼筋混凝土房屋應根據設防類別、烈度、結構類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級,并應符合相應的計算和構造措施要求。丙類建筑抗震等級應按表6.1.2確定。
表6.1.2現澆鋼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等級
結構類型 |
設 防 烈 度 |
|||||||||||||||
6 |
7 |
8 |
9 |
|||||||||||||
構架結構 |
高度(m) |
≤24 |
>24 |
≤24 |
>24 |
≤24 |
>24 |
≤24 |
||||||||
框架 |
四 |
三 |
三 |
二 |
二 |
一 |
一 |
|||||||||
大跨度框架 |
三 |
二 |
一 |
一 |
||||||||||||
框架-抗震墻結構 |
高度(m) |
≤60 |
>60 |
<24 |
25-60 |
>60 |
<24 |
25-60 |
>60 |
≤24 |
25-50 |
|||||
框架 |
四 |
三 |
四 |
三 |
二 |
三 |
二 |
一 |
二 |
一 |
||||||
抗震墻 |
三 |
三 |
二 |
二 |
一 |
一 |
||||||||||
抗震墻結構 |
高度(m) |
≤80 |
>80 |
≤24 |
25-80 |
>80 |
<24 |
25-80 |
>80 |
≤24 |
25-60 |
|||||
剪力墻 |
四 |
三 |
四 |
三 |
二 |
三 |
二 |
一 |
二 |
一 |
||||||
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 |
高度(m) |
≤80 |
>80 |
≤24 |
25-80 |
>80 |
≤24 |
25-80 |
|
|
||||||
抗震墻 |
一般部位 |
四 |
三 |
四 |
三 |
二 |
三 |
二 |
||||||||
加強部位 |
三 |
二 |
三 |
二 |
二 |
二 |
一 |
|||||||||
框支層框架 |
二 |
二 |
一 |
一 |
||||||||||||
框架核心簡結構 |
框架 |
三 |
二 |
一 |
一 |
|||||||||||
核心簡 |
二 |
二 |
一 |
一 |
||||||||||||
簡中簡結構 |
外簡 |
三 |
二 |
一 |
一 |
|||||||||||
內簡 |
三 |
二 |
一 |
一 |
||||||||||||
板柱-抗震墻結構 |
高度(m) |
≤35 |
>35 |
≤35 |
>35 |
≤35 |
>35 |
|
||||||||
框架、板柱的柱 |
三 |
二 |
二 |
二 |
二 |
|||||||||||
抗震墻 |
二 |
二 |
二 |
一 |
二 |
一 |
||||||||||
注:1. 建筑場地為Ⅰ類時,除6度外應允許按表內降低一度所對應的抗震等級采取抗震構造措施,但相應的計算要求不應降低;
2.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時,應允許結合房屋不規則程度及場地、地基條件確定抗震等級;
3. 大跨度框架指跨度大于18m的框架;
4. 高度不超過60m的框架-核心筒結構按框架-抗震墻結構的要求設計時,應按表中框架-抗震墻結構的規定確定其抗震等級。
6.3.3 梁的鋼筋配臵,應符合下列各項要求:
1 梁端計入受壓鋼筋的梁端混凝土受壓區高度和有效高度之比,一級不應大于0.25,二、三級不應大于0.35。
2 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頂面縱向鋼筋配筋量的比值,除按計算確定外,一級不應小于0.5,二、三級不小于0.3。
3 梁端箍筋加密區的長度、箍筋最大間距和最小直徑應按表6.3.3采用,當梁端縱向受拉鋼筋配筋率大于2%時,表中箍筋最小直徑數值應增大2mm。
表6.3.3 梁端箍筋加密區的長度、箍筋的最大間距和最小直徑
抗震等級 |
加密區長度 (采用較大值) (mm) |
箍筋最大間距 (采用最小值) ( mm) |
箍筋最小直徑 (mm) |
一 二 三 四 |
2hb,500 1.5hb,500 1.5hb,500 1.5hb,500 |
hb/4,6d,100 hb/4,8d,100 hb/4,8d,100 hb/4,8d,100 |
10 8 8 6 |
注: 1 d為縱向鋼筋直徑,hb為梁截面高度,小于400mm時按400mm計算;
2 箍筋直徑大雨12mm,數量不少于4肢且肢距不大雨150mm時,一、二級的最大間距應允許適當放寬,但不得大于150mm
6.3.7 柱的鋼筋配臵,應符合下列各項要求:
1 柱縱向鋼筋的最小總配筋率應按表6.3.7-1采用,同時每一側配筋率不應小于0.2%;對建造于IV類場地且較高的高層建筑,表中的數值應增加0.1%。
表6.3.7-1 柱截面縱向鋼筋的最小總配筋率(百分率)
類別 |
抗震等級 |
|||
一 |
二 |
三 |
四 |
|
中柱和邊柱 |
0.9(1.0) |
0.7(0.8) |
0.6(0.7) |
0.5(0.6) |
角柱、框支柱 |
1.1 |
0.9 |
0.8 |
0.7 |
注: 1 表中括號內的數值用于框架結構的柱;
2 鋼筋強度標準值小于400MPa時,表中數值應增加0.1,鋼筋強度標注值為400MPa時應增加0.05;
3 混凝土強度等級高于C60,上述數值應增加0.1。
2 柱箍筋在規定的范圍內應加密,加密區的箍筋間距和直徑,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一般情況下,箍筋的最大間距和最小直徑,應按表6.3.7-2采用;
表6.3.7-2 柱箍筋加密區的箍筋最大間距和最小直徑
抗震等級 |
箍筋最大間距(采用較小值,mm) |
箍筋最小直徑(mm) |
一 二 三 四 |
6d,100 8d,100 8d,150(柱根100) 8d,150(柱根100) |
10 8 8 6(柱根8) |
注: 1 d為柱縱筋最小直徑;
2 柱根指底層柱下端鼓勁加密區。
2) 一級框架柱的箍筋直徑大于12mm且箍筋肢距不大于150mm及二級框架柱的箍筋直徑不小10mm且箍筋肢距不大于200mm時,除柱根外最大間距應允許采用150mm;三級框架柱的截面尺寸不大于400mm時,箍筋最小直徑應允許采用6mm;四級框架柱剪跨比不大于2時,箍筋直徑不應小于8mm。
3) 框支柱和剪跨比不大于2的框架柱,箍筋間距不應大于100mm。
6.4.3 抗震墻豎向、橫向分布鋼筋的配筋,應符合下列要求:
1、二、三級抗震墻的豎向和橫向分布鋼筋最小配筋率均不應小于0.25%,四級抗震墻分布剛進最小配筋率不應小于0.20%。
注:高度小于24m且剪壓比很小的四級抗震墻,其豎向分布鋼筋的最小配筋率應允許按0.15%采用。
2、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的落地抗震墻底部加強部位,豎向和橫向分布鋼筋配筋率均不應小于0.3%。
多層砌體房屋和底部框架砌體房屋
7.1.2 多層房屋的層數和高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情況下,房屋的層數和總高度不應超過表7.1.2的規定。
表7.1.2 房屋的層數和總高度限值(m)
房屋類別 |
最小抗震墻厚度(mm) |
烈 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 |
||||||||||||
6 |
7 |
8 |
9 |
|||||||||||
0.05g |
0.10g |
015g |
0.20g |
0.30g |
0.40g |
|||||||||
高度 |
層數 |
高度 |
層數 |
高度 |
層數 |
高度 |
層數 |
高度 |
層數 |
高度 |
層數 |
|||
多層砌體房屋 |
普通磚 |
240 |
21 |
7 |
21 |
7 |
21 |
7 |
18 |
6 |
15 |
5 |
12 |
4 |
多孔磚 |
240 |
21 |
7 |
21 |
7 |
18 |
6 |
18 |
6 |
15 |
5 |
9 |
3 |
|
多孔磚 |
190 |
21 |
7 |
18 |
6 |
15 |
5 |
15 |
5 |
12 |
4 |
-- |
-- |
|
小砌磚 |
190 |
21 |
7 |
21 |
7 |
18 |
6 |
18 |
6 |
15 |
5 |
9 |
3 |
|
底部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 |
普通磚 |
240 |
22 |
7 |
22 |
7 |
19 |
6 |
16 |
5 |
--- |
--- |
— |
— |
多孔磚 |
||||||||||||||
多孔磚 |
190 |
22 |
7 |
19 |
6 |
16 |
5 |
13 |
4 |
--- |
--- |
— |
— |
|
小砌磚 |
190 |
22 |
7 |
22 |
7 |
19 |
6 |
16 |
5 |
--- |
--- |
— |
— |
注:1 房屋的總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頂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從地下室室內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條件好的半地下室應允許從室外地面算起;對帶閣樓的坡屋面應算到山尖墻的1/2高度處;
2 室內外高差大于0.6m時,房屋總高度應允許比表中的數據適當增加,增加量應少于1.0m;
3 乙類設防的多層砌體房屋仍按本地區設防烈度查表,其層數應減少一層且總高度應降低3m;不應采用底部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
4 本表小砌塊砌體房屋不包括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砌體房屋。
2 橫墻較少的多層砌體房屋,總高度應比表7.1.2的規定降低3m,層數相應減少一層;各層橫墻很少的多層砌體房屋,還應再減少一層。注:橫墻較少是指同一樓層內開間大于4.2m的房間占該層總面積的40%以上,其中,開間不大于4.2m的房間占該層總面積不到20%且開間大于4.8m的房間占該層總面積的50%以上的橫墻很少。
3 6、7度時,橫墻較少的丙類多層砌體房屋,當按規定采取加強措施并滿足抗震承載力要求時,其高度和層數應允許仍按表7.1.2的規定采用。
4 采用蒸壓灰砂磚和蒸壓粉煤灰磚砌體的房屋,當砌體的抗剪強度僅達到普通粘土磚砌體的70%時,房屋的層數應比普通磚房減少一層,高度應減少3m;當砌體的抗剪強度達到普通磚砌體的取值時,房屋的層數和高度同普通磚房屋。
7.1.5 房屋抗震橫墻的間距,不應超過表7.1.5的要求:
表7.1.5 房屋抗震橫墻的間距
房屋類別 |
烈 度 |
|||||
6 |
7 |
8 |
9 |
|||
多層砌體房屋 |
現澆或裝配整體式鋼筋混凝土樓、屋蓋 |
15 |
15 |
11 |
7 |
|
裝配式鋼筋混凝土樓、屋蓋 |
11 |
11 |
9 |
4 |
||
木屋蓋 |
9 |
9 |
4 |
--- |
||
底部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 |
上部各層 |
同多層砌體房屋 |
--- |
|||
底層或底部兩層 |
18 |
15 |
11 |
--- |
||
注:1 多層砌體房屋的頂層,除木屋蓋外的最大橫墻間距應允許適當放寬,但應采取相應加強措施;
2 多孔磚抗震橫墻厚度為190mm時,最大橫墻間距應比表中數值減少3m。
7.1.8 底部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的結構布臵,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上部的砌體墻體與底部的框架梁或抗震墻,除樓梯間等處的個別墻段外均應對齊。
2 房屋的底部,應沿縱橫兩方向設臵一定數量的抗震墻,并應均勻對稱布臵。6度且總層數不超過四層的底層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應允許采用嵌砌于框架之間的約束普通磚砌體或小砌塊砌體的砌體抗震墻,但應計入砌體墻對框架的附加軸力和附加剪力進行底層的抗震驗算,且同一方向不應同時采用鋼筋混凝土抗震墻和約束砌體抗震墻;其余情況,8度時應采用鋼筋混凝土抗震墻,6、7度時應采用鋼筋混凝土抗震墻或配筋小砌塊砌體抗震墻。
3 底層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的縱橫兩個方向,第二層計入構造柱影響的側向剛度與底層側向剛度的比值,6、7度時不應大于2.5,8度時不應大于2.0,且均不應小于1.0。
4 底部兩層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縱橫兩個方向,底層與底部第二層側向剛度應接近,第三層計入構造柱影響的側向剛度與底部第二層側向剛度的比值,6、7度時不應大于2.0,8度時不應大于1.5,且均不應小于1.0。
5 底部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的抗震墻應設臵條形基礎、筏式基礎或樁基。
7.2.4 底部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的地震作用效應,應按下列規定調整:
1 對底層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底層的縱向和橫向地震剪力設計值均應乘以增大系數,其值應允許在1.2~1.5范圍內選用,第二層與底層側向剛度比大者應取大值。
2 對底部兩層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底層和第二層的縱向和橫向地震剪力設計值亦均應乘以增大系數,其值應允許在1.2~1.5范圍內選用,第三層與第二層側向剛度比大者應取大值。
3 底層或底部兩層的縱向和橫向地震剪力設計值應全部由該方向的抗震墻承擔,并按各墻體的側向剛度比例分配。
7.2.6 各類砌體沿階梯形截面破壞的抗震抗剪強度設計值,應按下式確定:
fvE=ζNfv (7.2.6)
式中: fvE —— 砌體沿階梯形截面破壞的抗震抗剪強度設計值;
fv —— 非抗震設計的砌體抗剪強度設計值;
ζN —— 砌體抗震抗剪強度的正應力影響系數,應按表7.2.6采用。
表7.2.6 砌體強度的正應力影響系數
砌體類別 |
σ0/ fv |
|||||||
0.0 |
1.0 |
3.0 |
5.0 |
7.0 |
10.0 |
12.0 |
≥16.0 |
|
普通磚,多孔磚 |
0.80 |
0.99 |
1.25 |
1.47 |
1.65 |
1.90 |
2.05 |
--- |
小砌塊 |
--- |
1.23 |
1.69 |
2.15 |
2.57 |
3.02 |
3.32 |
3.92 |
注:σ0為對應于重力荷載代表值的砌體截面平均壓應力。
7.3.1 各類多層磚砌體房屋,應按下列要求設臵現澆鋼筋混凝土構造柱(以下簡稱構造柱):
1 構造柱設臵部位,一般情況下應符合表7.3.1的要求。
2 外廊式和單面走廊式的多層房屋,應根據房屋增加一層的層數,按表7.3.1的要求設臵構造柱,且單面走廊兩側的縱墻均應按外墻處理。
3 橫墻較少的房屋,應根據房屋增加一層的層數,按表7.3.1的要求設臵構造柱。當橫墻較少的房屋為外廊式或單面走廊式時,應按本條2款要求設臵構造柱;但6度不超過四層、7度不超過三層和8度不超過二層時應按增加二層的層數對待。
4 各層橫墻很少的房屋,應按增加二層的層數設臵構造柱。
5 采用蒸壓灰砂磚和蒸壓粉煤灰磚的砌體房屋,當砌體的抗剪強度僅達到普通粘土磚砌體的70%時,應根據增加一層的層數按本條1~4款要求設臵構造柱;但6度不超過四層、7度不超過三層和8度不超過二層時應按增加二層的層數對待。
表7.3.1 多層磚砌體房屋構造柱設臵要求
房屋層數 |
設置單位 |
||||
6度 |
7度 |
8度 |
9度 |
||
四、五 |
三、四 |
二、三 |
|
樓、電梯間四角,樓梯段上下端對應的墻體處; 外墻四角和對應轉角; 錯層部位橫墻與外縱墻交接處; 大房間內外墻交接處; 較大洞口兩側 |
隔12m或單元橫墻與外縱墻交接處;樓梯間對應的另一側內橫墻與外縱墻交接處 |
六 |
五 |
四 |
二 |
隔開間橫墻(軸線)與外墻交接處; 山墻與內縱墻交接處 |
|
七 |
≥六 |
≥五 |
≥三 |
內墻(軸線)與外墻交接處; 內墻的局部較小墻垛處; 內縱墻與橫墻(軸線)交接處 |
注:較大洞口,內墻指不小于2.1m的洞口;外墻在內外墻交接處已設臵構造柱時允許適當放寬,但洞側墻體應加強。
7.3.3 多層磚砌體房屋的現澆鋼筋混凝土圈梁設臵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裝配式鋼筋混凝土樓、屋蓋或木屋蓋的磚房,應按表7.3.3的要求設臵圈梁;縱墻承重時,抗震橫墻上的圈梁間距應比表內要求適當加密。
2 現澆或裝配整體式鋼筋混凝土樓、屋蓋與墻體有可靠連接的房屋,應允許不另設圈梁,但樓板沿抗震墻體周邊均應加強配筋并應與相應的構造柱鋼筋可靠連接。
表7.3.3 多層磚砌體房屋現澆鋼筋混凝土圈梁設置要求
墻類 |
烈 度 |
||
6、7 |
8 |
9 |
|
外墻和內縱墻 |
屋蓋處及每層樓蓋處 |
屋蓋處及每層樓蓋處 |
屋蓋處及每層樓蓋處 |
內橫墻 |
同上; 屋蓋處間距不應大于4.5m; 樓蓋處間距不應大于7.2m; 構造柱對應部位 |
同上; 各層所有橫墻,且間距不應大于4.5m; 構造柱對應部位 |
同上; 各層所有橫墻 |
7.3.5 多層磚砌體房屋的樓、屋蓋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現澆鋼筋混凝土樓板或屋面板伸進縱、橫墻內的長度,均不應小于120mm。
2 裝配式鋼筋混凝土樓板或屋面板,當圈梁未設在板的同一標高時,板端伸進外墻的長度不應小于120mm,伸進內墻的長度不應小于100mm或采用硬架支模連接,在梁上不應小于80mm或采用硬架支模連接。
3 當板的跨度大于4.8m并與外墻平行時,靠外墻的預制板側邊應與墻或圈梁拉結。
4 房屋端部大房間的樓蓋,6度時房屋的屋蓋和7~9度時房屋的樓、屋蓋,當圈梁設在板底時,鋼筋混凝土預制板應相互拉結,并應與梁、墻或圈梁拉結。
7.3.6 樓、屋蓋的鋼筋混凝土梁或屋架應與墻、柱(包括構造柱)或圈梁可靠連接;不得采用獨立磚柱??缍炔恍∮?m大梁的支承構件應采用組合砌體等加強措施,并滿足承載力要求。
7.3.8 樓梯間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頂層樓梯間橫墻和外墻應沿墻高每隔500mm設2φ6通長鋼筋和φ4分布短鋼筋平面內點焊組成的拉結網片或φ4點焊網片;7~9度時其他各層樓梯間墻體應在休息平臺或樓層半高處設臵60mm厚、縱向鋼筋不應少于2φ10的鋼筋混凝土帶或配筋磚帶,配筋磚帶不少于3皮,每皮的配筋不少于2φ6,砂漿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7.5且不低于同層墻體的砂漿強度等級。
2 樓梯間及門廳內墻陽角處的大梁支承長度不應小于500mm, 并應與圈梁連接。
3 裝配式樓梯段應與平臺板的梁可靠連接,8、9度時不應采用裝配式樓梯段;不應采用墻中懸挑式踏步或踏步豎肋插入墻體的樓梯,不應采用無筋磚砌欄板。
4 突出屋頂的樓、電梯間,構造柱應伸到頂部,并與頂部圈梁連接,所有墻體應沿墻高每隔500mm設2φ6通長鋼筋和φ4分布短筋平面內點焊組成的拉結網片或φ4點焊網片。
7.4 多層砌塊房屋抗震構造措施
7.4.1 多層小砌塊房屋應按表7.4.1的要求設臵鋼筋混凝土芯柱。對外廊式和單面走廊式的多層房屋、橫墻較少的房屋、各層橫墻很少的房屋,尚應分別按本規范第7.3.1條第2、3、4款關于增加層數的對應要求,按表7.4.1的要求設置芯柱。
表7.4.1 多層小砌塊房屋芯柱設置要求
房屋層數 |
設置部位 |
設置數量 |
|||
6度 |
7度 |
8度 |
9度 |
||
四、五 |
三、四 |
二、三 |
|
外墻轉角,樓、電梯間四角,樓梯斜段上下端對應的墻體處; 大房間內外墻交接處; 錯層部位橫墻與外縱墻交接處; 隔12m或單元橫墻與外縱墻交接處 |
外墻轉角,灌實3個孔; 內外墻交接處,灌實4個孔; 樓梯斜段上下端對應的墻體處,灌實2個孔 |
六 |
五 |
四 |
|
同上; 隔開間橫墻(軸線)與外縱墻交接處 |
|
七 |
六 |
五 |
二 |
同上; 各內墻(軸線)與外縱墻交接處; 內縱墻與橫墻(軸線)交接處和洞口兩側 |
外墻轉角,灌實5個孔; 內外墻交接處,灌實4個孔; 內墻交接處,灌實4~5個孔; 洞口兩側各灌實1個孔 |
|
七 |
≥六 |
≥三 |
同上; 橫墻內芯柱間距不大于2m |
外墻轉角,灌實7個孔; 內外墻交接處,灌實5個孔; 內墻交接處,灌實4~5個孔: 洞口兩側各灌實1個孔 |
注:外墻轉角、內外墻交接處、樓電梯間四角等部位,應允許采用鋼筋混凝土構造柱替代部分芯柱。
7.4.4 多層小砌塊房屋的現澆鋼筋混凝土圈梁的設臵位臵應按本規范第7.3.3條多層磚砌體房屋圈梁的要求執行,圈梁寬度不應小于190mm,配筋不應少于4φ12,箍筋間距不應大于200mm。
7.5.7 底部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的樓蓋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過渡層的底板應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板,板厚不應小于120mm;并應少開洞、開小洞,當洞口尺寸大于800mm時,洞口周邊應設臵邊梁。
2 其它樓層,采用裝配式鋼筋混凝土樓板時均應設現澆圈梁,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樓板時應允許不另設圈梁,但樓板沿墻體周邊應加強配筋并應與相應的構造柱可靠連接。
7.5.8 底部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的鋼筋混凝土托墻梁,其截面和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梁的截面寬度不應小于300mm,梁的截面高度不應小于跨度的1/10。
2 箍筋的直徑不應小于8mm,間距不應大于200mm;梁端在1.5倍梁高且不小于1/5梁凈跨范圍內,以及上部墻體的洞口處和洞口兩側各500mm且不小于梁高的范圍內,箍筋間距不應大于100mm。
3 沿梁高應設腰筋,數量不應少于2φ14,間距不應大于200mm
4 梁的主筋和腰筋應按受拉鋼筋的要求錨固在柱內,且支座上部的縱向鋼筋在柱內的錨固長度應符合鋼筋混凝土框支梁的有關要求。
多層和高層鋼結構房屋
8.1.3 鋼結構房屋應根據設防分類、烈度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級,并應符合相應的計算和構造措施要求。丙類建筑的抗震等級應按表8.1.3確定。
表8.1.3 鋼結構房屋的抗震等級
房屋高度 |
烈度 |
|||
6 |
7 |
8 |
9 |
|
≤50m |
---- |
四 |
三 |
二 |
>50m |
四 |
三 |
二 |
一 |
注:1 高度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時,應允許結合房屋不規則程度和場地、地基條件確定抗震等級;
2 一般情況,構件的抗震等級應與結構相同;當某個部位各構件的承載力均滿足2倍地震作用組合下的內力要求時,7~9度的構件抗震等級應允許按降低一度確定;
8.3 鋼框架結構的抗震構造措施
8.3.1 框架柱的長細比,一級不應大于60 ,二級不應大于80,三級不應大于100,四級時不應大于120。
8.3.6 梁與柱剛性連接時, 柱在梁翼緣上下各500mm的范圍內,柱翼緣與柱腹板間或箱形柱壁板間的連接焊縫應采用坡口全焊透焊縫。
8.4鋼框架—中心支撐結構的抗震構造措施
8.4.1 中心支撐的長細比和寬厚比限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支撐桿件的長細比,按壓桿設計時,不宜大于120;中心支撐桿一、二、三級時不得采用拉桿,四級時可采用拉桿,其長細比不宜大于180。
2 支撐桿件的板件寬厚比,不應大于表8.4.1規定的限值。采用節點板連接時,應注意節點板的強度和穩定。
表8.4.1 鋼結構中心支撐板件寬厚比限值
板件名稱 |
一級 |
二級 |
三級 |
四級 |
翼緣外伸部分 工字形截面腹板 箱形截面壁板 |
8 25 18 |
9 26 20 |
10 27 25 |
13 33 30 |
圓管外徑與壁厚比 |
38 |
40 |
40 |
42 |
注:表列數值適用于Q235鋼, 采用其它牌號鋼材應乘以,圓管應乘以。
8.5.1 偏心支撐框架消能梁段的鋼材屈服強度不應大于345MPa。消能梁段及與消能梁段同一跨內的非消能梁段,其板件的寬厚比不應大于表8.5.1規定的限值。
表8.5.1 偏心支撐框架梁的板件寬厚比限值
板件名稱 |
寬厚比限值 |
|
翼緣外伸部分 |
8 |
|
腹板 |
當N/(Af)≤0.14時 當N/(Af)> 0.14時 |
90【1-1.65N/(Af)】 33【2.3-N/(Af)】 |
注: 表列數值適用于Q235鋼, 當材料為其它鋼號時應乘以, N/(Af)為量軸壓比。
10.1 單層空曠房屋
10.1.3 單層空曠房屋大廳,支承屋蓋的承重結構,在下列情況下不應采用磚柱:
1 7度(0.15g)、8度、9度時的大廳。
2 大廳內設有挑臺。
3 7度(0.1g)時,大廳跨度大于12m或柱頂高度大于6m。
4 6度時大廳跨度大于15m或柱頂高度大于8m。
10.1.12 8度和9度時,高大山墻的壁柱應進行平面外的截面抗震驗算。
10.1.15 前廳與大廳,大廳與舞臺間軸線上橫墻,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在橫墻兩端,縱向梁支點及大洞口兩側設臵鋼筋混凝土框架柱或構造柱。
2 嵌砌在框架柱間的橫墻應有部分設計成抗震等級為二級的鋼筋混凝土抗震墻。
3 舞臺口的柱和梁應采用鋼筋混凝土結構,舞臺口大梁上承重砌體墻應設臵間距不大于4m的立柱和間距不大于3m的圈梁,立柱、圈梁的截面尺寸、配筋及與周圍砌體的拉結應符合多層砌體房屋要求。
4 9度時,舞臺口大梁上的墻體應采用輕質隔墻。
隔振和消能減震設計
12.1.5 隔震和消能減震設計時,隔震裝臵和消能部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隔震裝臵和消能部件的性能參數應經試驗確定。
2 消能部件的設臵部位,應采取便于檢查和替換的措施。
3 設計文件上應注明對隔震裝臵和消能部件的性能要求,安裝前應按規定進行檢測,確保性能符合要求。
12.1房屋抗震設計要點
12.2.1 隔震設計應根據預期的豎向承載力、水平向減震系數和位移控制要求,選擇適當的隔震裝置及抗風裝臵組成結構的隔震層。
隔震支座應進行豎向承載力的驗算和罕遇地震下水平位移的驗算。
隔震層以上結構的水平地震作用應根據水平向減震系數確定;其豎向地震作用標準值,8度(0.2g)、8度(0.3g)和9度時分別不應小于隔震層以上結構總重力荷載代表值的20%、30%和40%。
12.2.9 隔震層以下的結構和基礎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隔震層支墩、支柱及相連構件,應采用罕遇地震下隔震支座底部的豎向力、水平力和力矩進行承載力驗算。
2 隔震層以下的結構、地下室和隔震塔樓下的底盤中直接支承塔樓結構的相關構件,應滿足嵌固的剛度比和設防烈度下的抗震承載力要求,并按罕遇地震下進行抗剪承載力驗算隔震塔樓的底盤在罕遇地震下的層間位移角限值應滿足表12.2.9要求。
3 隔震建筑地基基礎的抗震驗算和地基處理仍應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進行,甲、乙類建筑的抗液化措施應按提高一個液化等級確定,直至全部消除液化沉陷。
表12.2.9 隔震塔樓下部底盤結構罕遇地震作用下層間彈塑性位移角限值
下部結構類型 |
[θp] |
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和鋼結構 |
1/100 |
鋼筋混凝土框架-抗震墻 |
1/200 |
鋼筋混凝土抗震墻 |
1/250 |